1848宪法

1848年宪法的印章。宪法首页顶部写着:“以万能上帝的名义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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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48年初,新宪法在22个州的支持下,被起草并通过。
新宪法的要旨是:建立一个更中央化的瑞士政府,接管了原属于各州的权利和责任。
这样,瑞士为发展经济清除了内部障碍,人们可自由地进行贸易。
最重要的革新是两院选举制度及联邦议会政府的确立。联邦议会由七名议员组成;联邦主席由这七名议轮流担任。
新宪法为公民提供了更多的权利和自由,包括媒体自由、宗教自由、和选择居住地的权利。
全民投票为公民修改宪法的实现提供了可能。
但当时的瑞士和世界其它国家一样:只有男人拥有权选举。
1848年11月6日,新联邦政府举行了第一次会议。会上,自由党派人士占绝大多数。
这次会议选举出了第一届政府,约纳斯•弗勒(Jonas Furrer)任第一任联邦主席,伯尔尼被定为首都。
之后的几年,联邦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法律,进一步加强了中央权力,统一管理。邮政管理转交联邦;并统一了货币,重量制和度量衡。联邦还废除了内部关税,使得州间贸易大大改观。
